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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引进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03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引进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引进人才住房的管理,使学校引进人才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发挥其在学校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引进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经学校改造装修过的位于雁塔校区雁塔旁的十五套住房。

 

第二章 管理服务职能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负责对住房设施条件的统筹规划和使用分配。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对住房入住、退房手续的办理及住房修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住房及周边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六条 租住对象

学校从201461日以后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楚雄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高端人才。

第七条 住房标准

附合条件的租住对象每户可租住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27方米,院心面积约30平方米)。

第八条 租住期限

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 租住对象可按照自身需要的时限进行租住。

第九条 租金标准

租住对象自入住之日起,头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管费,从第四年起,按学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区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等均由其本人自理。

第十条 租房办法

租房对象凭组织人事部开具的住房通知书,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后勤保障处签订租住合同,到房屋现场验签《楚雄师范学院公有住房设施清单》,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门钥匙后视为住房租住交付完成。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只能用于承租者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私自装修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承租人也不得向后续承租者追讨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不得从事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 租住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保持住房设施的完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 退房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内通过购买、自建、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楚雄城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所租住的学校住房。

第十六条 承租人辞职、调离或出国逾期不归的,必须退出所租住的学校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和进行整改的,学校将与其解除租房合同,收回学校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学校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给他人居住的(非承租人本人居住);

(三)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或者水电费6个月以上的;

(五)闲置3个月以上的(含堆放杂物等);

(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房合同其他约定的;

(八)应当收回学校公有住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若因学校发展需要或房屋拆迁,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学校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 租房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退还所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打扫卫生,结清相关费用,交回房屋钥匙。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应保障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承租人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后勤保障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正确合理使用并爱护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室内的水电易耗物品发生损坏时,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因住户使用或处置不当,致使房屋损坏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住户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住户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住房的规划、改造、配租、使用、管理等工作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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