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楚雄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其前身为 1978年建立的楚雄师范专科学校。 2000年,楚雄民族师范学校并入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此基础上, 2001年 5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组建楚雄师范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笃学尚行,扬美崇善”的校训,弘扬“严谨治学,求实创新”的办学传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学校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应用型本科大学的办学定位;着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尤其为基础教育事业培养“思想品德优,专业基础实,职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工作适应快”,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突出,师范教育特色鲜明,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具有较强办学实力和竞争力的地方本科师范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修订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楚雄师范学院,简称“楚雄师院”,英文名称为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简写为 “CXNU”。
学校办学地址是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邮政编码:675000。
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 http://www.cxt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组织和高等教育办学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执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如下:
(一)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以楚雄师范学院标志性建筑“明代古雁塔”和“大雁”、“书”、“阶梯”为原型设计构成校徽图案主体;以校训“笃学尚行,扬美崇善”小篆字体为设计组合元素;中文校名为楚图南亲笔题写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其图案、文字与学校徽志相同。
(二)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
(三)学校校歌是《贺新郎〃雁山魂》,曹晓宏作词,陈勇作曲。
(四)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5月 11日。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技术技能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所受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遵照规定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奋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参与科研活动和创业创新计划;
(四)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修完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资助,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学生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照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照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应岗位履行职责;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相应申诉机构,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学习、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外籍教师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十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
第三十一条 政府作为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五)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招聘教职员工,评聘其职务,考核并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办学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位;
(十一)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或校友)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十二)法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的条件,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价;
(七)学校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评价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八)法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校管理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事业需要,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院二级设置。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统筹、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一)审议或决定下列事项: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评定下列事项: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 15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名,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中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负责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组织,依其规则履行职责,辅助学校决策。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的权限,赋予学院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五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以及副院长等。按照党务事项和行政事项分别由党委和行政负责人召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或非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和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附属单位上缴管理费等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学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款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和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师生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和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七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校友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楚雄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一)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工作机构,学校通过校友工作机构及其他形式联系、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