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整理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和分管校办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纪委办、宣传部、工会、资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2.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3.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4.检查各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1.具体承办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2.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统一发布和公开的各项学校信息;
3.组织编订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6.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
7.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各部门网站建设和维护更新情况;
3.各部门对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汇集整理情况。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本部门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目录、公开程序、保密审查和检查监督制度;
2.按规定要求公开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信息内容;
3.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完成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4.接待并向师生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完成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以上主动公开信息细化为10大类50条事项清单(见附件1),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发布。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及部门、学院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学校信息统一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是否公开的过程。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
(二)公开前审查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在信息公开前,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审查。
(三)全面审查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标题、附件等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四)依法审查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1.校园网。楚雄师范学院主页、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网、学校各部门、学院网站以及学校OA系统。
2.会议。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及各部门、学院召开的各类各级会议等。
3.信息公开栏。学校及各学院设置的信息公开栏。
4.其他公开途径。学校可以利用校内报刊、广播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学校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学校及各部门、学院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和实际需要选择主动公开的相应形式。
第十九条 凡属于需要由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如下:
1.各职能部门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附件1)以及部门工作职责相关要求依法拟定信息公开目录;各二级学院根据办学实际需要依法拟定信息公开目录。
2.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依法保密审查。
3.选择相应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4.对公开信息进行统计,每季度报送信息公开情况表(见附件2)。
学校信息公开网根据需公开内容划分由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填写《楚雄师范学院申请信息公开登记表》(见附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1.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5.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网上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室举报,监察室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各保密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6.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或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违反本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楚师字〔2010〕102 号)废止。
附件:1. 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2. 楚雄师范学院各学院、部门信息公开情况报表
3. 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