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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管理办法

作者: 卫生所    信息来源:卫生所    发布时间: 2023-11-10   审核人:袁宏刚   编辑人:范坤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楚雄师范学院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突发事件的能力,指导和规范我校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等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确保学校卫生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成立楚雄师范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副校长

 员:办公室保卫处(后勤处)校团委、教务处、宣传部、学校工会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保卫处(后勤处)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兼任,卫生所负责人责任疫情报告人。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及具体的防控措施

(二)建立与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部门等单位的工作联络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

(三)对学校可能发生流行的传染病和暴发疫情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四)协调检查、督促学校卫生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接受上级和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疾控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测和报告

第六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卫生所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

第八条 建立自下而上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报告流程(附件1)执行,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第九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发现后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社区要充分发挥学工管理系统的作用,密切关注学生的出勤动态,对生病学生,每日将其情况报告本片区负责人。片区负责人怀疑为传染病或食物中毒的,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及责任疫情报告人。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落实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任课教师、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本班学生健康状况,关注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原因,并做好登记,如怀疑为传染病或食物中毒,应及时报告责任疫情报告人

第十三条 卫生所医疗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依据《楚雄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措施:

(一)经医疗机构、疾病控制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学校应根据疾控中心有关传染病疫情的要求,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按预案规定,立即到达工作岗位,听从指挥。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配合疾病控制机构采取相应的隔离处置措施。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配合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检测和处理。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学校医务人员在疾病控制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指导下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学校卫生所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活动进行约束,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必要时全校暂停上课;同时加强对校门的出入管理,控制人员的进出。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学校和医务人员同意,任何同学、同事不得前往探望。

(四)相关部门在学校出现传染病疫情(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稳定学生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的稳定,引导师生树立科学观念和战胜疾病的信念。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

(一)传染病

1. 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2)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3)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4)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5)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 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4)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5)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 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3)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得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4)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5)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 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以上疑似病例,可在报请上级批准后,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组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2)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现场,待确认后交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 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 及时将患病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 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控制事态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物资保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需要。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学校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兼职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瞒报、缓报、谎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报告流程

 

 

 

 

 

 

 

 

 

 

 

 

 

附件1 

报告流程

发现疑似传染病或传染病(各学院、部门)

↓报告

学校卫生所 3124541

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 3133110

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报告↓                    ↓报告

属地疾病控制机构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楚雄市疾控中心急传科  6086100

楚雄市疾控中心结防科  6086037

楚雄市卫生监督所      313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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