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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18   审核人:   编辑人:赵建萍

第一章 总则

为落实学校“整体规划、分段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完善” 的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战略,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在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为来华留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为学校来华留学生归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来华留学生录取标准及招生简章;负责统筹招生宣传和考核录取工作;负责来华留学生的档案和信息管理、身份资格审查、经济保证审核、奖学金评定及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教育;负责协助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为其在华合法停留居留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来华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统筹管理各学院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所涉专业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统筹管理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学籍、成绩、考试(考核)、实习实践、论文、毕(结)业、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及学位证书发放等工作。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八条 学生处按照趋同化原则,负责来华留学生住宿管理及学生权益保护工作,并全面统筹协调及指导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工作。

人事处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及管理师资队伍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的国际化建设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来华留学生相关应急管理、紧急救援、安全教育和保障等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来华留学生风险监控评估工作,对来华留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负责对来华留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采取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负责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负责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负责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

十一 财务处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学费收缴划拨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 接收来华留学生的二级学院是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来华留学生的入学考试考核、日常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学生管理与学生服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十三 学校按照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来华留学生,自主确定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十五 招生和录取

学校如实、准确、全面地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来华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来华留学生获取信息。在招生宣传和咨询中坚持诚信原则,为来华留学生的求学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在招生和录取中遵循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招收和选拔有学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来华留学生,保障和持续提高生源质量,承担维护教育公平的社会责任。

1、 招生信息和咨询

学校根据招生规划,制定和公布本校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通过互联网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真实全面、符合来华留学生特点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询服务,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来华留学生。来华留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予招收。

2 、入学考试和考核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主要生源国教育情况,对来华留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确保录取的学生达到预定的入学标准。

3、学校招收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

1)最低学历要求:专科、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2)语言能力要求: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的中文能力要求应当至少要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应该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4、招生录取程序和原则

学校根据留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申请--审核--录取--寄送签证申请材料—入境”的程序开展录取工作。在工作中,按照综合考虑国家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决定来华留学生录取结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和妥善存档。

5、 招生录取中的奖学金评定

学校在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楚雄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注重奖学金的激励和价值导向作用,严格把握奖学金资助对象的学业、品行要求,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6、 身份资格审查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 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 4 30 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 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学校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予以审查。

对申请人属于中国公民移民外国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的,学校向当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其国籍,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其中的拟录取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7、 经济保证审核

学校根据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国际旅行等合理费用的原则,规定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经济保证标准,要求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上述标准的经济保证证明,并按照审慎、尽职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预科教育

学校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预科教育。汉语为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须先行在学校进行汉语提升培训或参加预科学习,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七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学校接受转学来华留学生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本校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为原则来审核来华留学生的转入申请。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十八 来华留学生要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应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来华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1、教学管理

1)学籍管理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落实来华留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来华留学生学籍学历、考试考核及成绩记载、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教学管理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2)考勤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考勤制度,对来华留学生出勤标准统一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考勤不达标学生信息。

3)考试考核

学校明确规定来华留学生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在同一课程中对中外学生采用相同的考核方式。

4)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学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教学评价活动,积极征求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转学管理

学校来华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对于符合转出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情况,并协助办理来华留学生的学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务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6)转专业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来华留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7)质量保障

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保障是学校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学院是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责任主体。学校来华留学生教学质量体系各个要素和环节的要求,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执行。学院要选派适合来华留学生教学的师资,并不断建立健全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2、专业设置和学位授予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修业年限与中国学生一致。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属于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并且是国家规定可以对外开放的专业。学校来华留学生专业设置与调整参照《楚雄师范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3、人才培养

来华留学生教学计划是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和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由留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统一要求进行制定。

1)培养方案基本要求

来华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毕业论文等内容,满足相应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符合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来华留学生的学习特点。

2)汉语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要求;不应设置国防教育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应安排充足、适用的汉语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以满足来华留学生的修课需求。

3)实践教学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来华留学生的实践教学应当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

4)学位论文

学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使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学校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环节中均要求使用汉语,学校组织来华留学生的论文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来华留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学校来华留学生论文相关工作参照《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5)培养方案的复审与修订

学校来华留学生培养方案的复审与修订,参照《楚雄师范学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执行,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5)课程资源开发

学校持续开发适应来华留学生培养的课程资源,在理学、工学、农学等国际通用专业上不断提高课程体系的国际兼容性和可比性。

4、学生指导和课外教育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符合其发展特点的学生指导,组织和引导来华留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课外教育活动,推动实现来华留学生融入校园环境和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及相互理解。

1)入学教育中的学生指导

学校有计划地在入学教育中帮助来华留学生熟悉培养方案、教学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学习方法,适应教学和学习环境,了解教学设施和资源的使用。

2)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

学校建立适应来华留学生学习特点的有效教学辅导体系,鼓励教职工开展来华留学生的教学辅导,鼓励和引导中外学生开展教学互助,及时发现和干预来华留学生的学业困难情况。

3)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与社会的正面良性互动。

第五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保障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持续改进,推进中外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来华留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充足的办学资源和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以合理、公平、审慎为原则,按照趋同化原则为来华留学生提供服务,同时适当照顾来华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差异,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的饮食、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为促进中外学生的充分交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学校来华留学生宿舍管理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细则》执行。

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内留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可申请在校外住宿。经学校同意在校外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并将登记回执单原件交至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学校按照尽职原则和相关要求,对来华留学生校外住宿的外部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来华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面向来华留学生的辅导员队伍,确保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比例。制定辅导员岗位标准,确保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达到综合素质、外语水平、跨文化能力方面的要求,能够针对来华留学生的特点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全面发展,并有计划地采取培训等措施,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和跨文化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来华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及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军训及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来华留学生联谊团体的管理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来华留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来华留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并为来华留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三十二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

学校为每名来华留学生建立文书档案,如实记录招生录取、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学历和学位证书、离校和校友联络等入学、在校、离校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收录有关重要文件,并妥善归档保存,同时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来华留学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1、 学校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及时向来华留学生提供安全信息,预防违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要求来华留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来华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2、 风险监测评估

学校开展来华留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来华留学生个体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并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3、 应急管理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活动,制定来华留学生在中国境内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援助预案,并积极为救援行动和医疗救护提供协助。学校涉外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楚雄师范学院外籍师生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权益保护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来华留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1、 信息公开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信息。

2、 监督权

学校以方便查阅的方式向来华留学生公开告知对学校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举报和投诉。

3、 申诉权

学校向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来华留学生明确告知进行申诉的渠道和方式,并规范地处理来华留学生的申诉。学校来华留学生申述的处理参照《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4、 信息安全和隐私

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来华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5、 教育项目的取消和中止

学校取消或中止来华留学生教育项目时,应当以尊重学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适当补偿为原则,维护和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退还费用、损失补偿、转学安置等善后事宜,并办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续。

6、 未成年人

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时,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在入学前确认其父母是否在中国境内常住;其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学校应当要求其父母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来华留学生的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照尽职原则进行审核,妥善存档。学校为未满18周岁的来华留学生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并及时与监护人沟通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学校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楚雄师范学院留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来华留学生退学、转学的相关费用规定,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为来华留学生设立奖学金,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使用及管理,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

来华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四十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来华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确保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符合规定要求的保险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保险事务协助。学校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学校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的购买和理赔的协助工作。

第四十 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学生交换、访问学习等方式接受来华留学生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楚雄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学生管理办法》(试行)〔2008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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