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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加强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外事工作和高校对外

交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以学院为主导、系(院)为主体,项目为纽带,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统筹协调归口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设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事项的决策以及审批工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包括:国际会议、因公派出、外国专家工作等。主要职责是: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及组织实施;

3、根据政策规定和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学院各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4、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咨询、为院内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提供信息和联系服务;

5、接受上级部门委托,负责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6、负责校际合作与交流的统筹管理,包括计划的制定、协议的拟订、交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运转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服务;

7、外国专家的报批和生活管理;

8、国际会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9、组织对公派出国项目人员的选拔和推荐;

10、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和学生因公出国(境)护照、签证(通行证)的申办;

11、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外事事务。

第五条 学院各系(院)、部、所是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主体,各系(院)、部、所应明确分工,有明确的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领导,同时安排一名教师兼任外事秘书,具体负责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系(院)、部、所应于每年1220日前将本年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总结和下年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于每年110日前应将本年度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进行总结并制订出下年度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

第七条 院内机构或个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如筹备国际会议、进行中外合作办学、聘任外国专家、授予外国人士名誉、荣誉学衔以及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均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学院代表团出访、国外学者来访及会见、教师交流、学生交流、图书资料交换、合作研究、合作出版、合作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国际学术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授予外国人士荣誉、名誉学衔、聘请外国专家等。凡拟开展上述国际合作与交流者,须按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审批程序逐级申报。

学院审批程序:

1、系(院)、部、处、所提出拟开展项目的书面申请书;

2、向所属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进行业务审批;

3、向国际交流处报送批示过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或会同其他学院领导审批;

5、重大事项提交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项目应设有具体负责人及具体联系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联络。

第九条 项目经学院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获得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由项目具体负责人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校际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是我院同国外签订协议的归口管理单位,在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我院同国外签订协议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受理协议的申报及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同国外院校签订校际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应由国际交流处和相关部门起草协议草案,国际交流处会同学院法律顾问审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与国外院校签署。签署人为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院领导。签署形式可以是互访中当面签署,也可邮签。

第十二条 学院各 系(院)、部、处、所与国外院校相应单位签订合作与交流协议,应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文本。国际交流处会同学院法律顾问审议后,送分管院领导审核,经法人代表批准后,学院法人代表授权系(院)、部、处、所行政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部门签字。签字后一周内,系(院)、部、处、所应将协议书正式文本(中、英文)的复印件报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代表学院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实施中出现问题,国际交流处应及时请示分管院领导。

第十四条 协议应文字通顺、精练,用字准确。协议应包括:双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签订协议的目的,合作交流的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费的来源,以及有效期限等。协议书一般均应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各执中、英两种文本。

第十五条 应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凡涉及到保密、内部事项以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项目,均不得作为合作项目列入交流协议。

第十六条 除签署校际或系(院)际综合性合作与交流协议外,教学、科研部门签署内容单一的合作与交流协议,诸如合作教学、合作研究、合作出版、举办暑期项目协议等,可由法人代表授权相应系(院)教学或者科研部门签署,并应适用本章规定参照院际交流协议签署程序向国际交流处履行相应审批及备案程序。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签署程序参照校际交流协议的签署程序向国际交流处履行相应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三章  国际会议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部门举办或与外方合作举办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以及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均适用本章。

第十八条举办或参与举办会议部门应在会议动议初始填写《筹备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提出初步的名单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合作举办的还应当提交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举办会议的资金来源。会议接受境外组织资助的,还应提供该机构的背景情况。

举办或合作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应在会议举办的前一年1030日前提出,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学院举办国际会议的实质内容,包括议程、发言人、发言内容由科计处审查。经学院审核批准举办的国际会议,由国际交流处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批。

如拟邀港、澳、台地区代表,还应按规定报省外办或云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云南省外办批复下达后,举办单位即可开始会议的实质性准备工作,并及时正式通知与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前7天,会议举办单位应向国际交流处提供会议材料(包括日程、论文和与会人员名单。)会议举办单位拟请的新闻媒体须经宣传部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会议的保卫相关事宜报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部、处、所举办的国际会议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由主办单位负责。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应将会议期间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声像材料、讲话录音等及时归档。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5天内做好书面总结,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国际交流处应当加强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学院的各种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出国参与国际会议的教学、科研部门应于出国参与国际会议之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报告,说明参加会议的详细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费用承担情况。按《楚雄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具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加国际会议的教学、科研部门应在参加完会议后的15天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参加会议的总结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资料。第四章外国专家

第二十五条 我院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楚雄师范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加强外国专家项目申报与执行工作,加强外国专家的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我院各单位拟聘请外国专家,需遵照《楚雄师范学院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出国派遣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楚雄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各单位、个人应遵照执行。

 

第六章 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高等院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合作办学与境外办学。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另行制订《楚雄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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