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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其解除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11   审核人:   编辑人:李飞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楚师字〔2017〕101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正式注册取得楚雄师范学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式学习活动的各层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处分级别与违纪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各级别处分均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期限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毕业生处分期限最长至毕业时止(以学校离校时间为准)。处分期限届满被处分学生可按本办法申请解除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在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处分期限内的各类评先选优资格;

(二)取消其处分期限内的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三)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处分到期按规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各类表彰、奖励或其他权益评选的参考期(学生表现的评价期间)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不得参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情节轻微,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明显的认错态度者;

(四)配合学校或国家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五)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规者;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与他人串通掩盖事实的;

(二)违纪后提供伪证掩盖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者;

(三)违纪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拒不悔改者;

(四)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违反校规校纪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因同一违纪事由曾受到过处分再次违纪时或重犯同一种错误应给予处分者;

(九)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处分权限

  (一)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等调查清楚违纪事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拟处分告知书”,连同违纪证据材料等,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作出处分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工委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 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其他各类处分,处分期限内受处分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督导和考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为处分期限(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生最长至毕业时止)。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工委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处分程序

(一)处分的调查、拟处分告知及处分材料报送。有关学院或部门应在发现违纪事实后的15日内调查清楚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拟处分告知书”并送达学生。“拟处分告知书”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学院或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向学生工作部报送处分材料的,应在前述期间届满前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学生工作部同意后可以在延长的期限内继续办理前述事项。超过办理期限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处分决定的作出。学校一般应在收到各学院或部门上报的处分材料后应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各学院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意见时应按要求报送“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拟处分告知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工作部有权拒绝受理;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后指定相关学院负责处理或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或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学院或部门重新调查、审议或直接提出处理意见。重新调查、审议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其他事项

(一)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保卫处调查;(其他部门界定)

(二)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三)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于3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由违纪学生签收。文本一式四份,一份送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校、学院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已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学生所在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或所在学院另行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根据学生违纪情形的不同,须收集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的全部或部分:

(一)违纪学生的陈述、辩解、检查书;

(二)能够证明违纪行为和事实发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三)学院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被侵害人的陈述,检举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仲裁书、复议书、鉴定书、决定书等;

(七)其他能够证明违纪行为和事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根据处分批准权限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处分的解除

受处分的学生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再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则可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解除所受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包括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未经批准的刊物;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六)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七)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八)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吸毒、贩毒,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毒品,包庇、藏匿贩毒行为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包庇、藏匿吸毒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邀约、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九)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纠集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包括偷窃、诈骗、敲诈、冒领、盗用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按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或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屡犯(两次及其以上)且总值不满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总值在人民币500元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按所得赃物价值,根据本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进行处分;

(五)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对团伙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与者,按本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抢劫公私财物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本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公寓)楼内向外抛扔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公寓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商业性经营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或有伤风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四)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院、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在申请资助、学年考评、各项评优活动和填写个人或集体信息及其他申请、申报材料时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侵犯他人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二)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三)严禁酗酒,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四)插足他人婚姻、影响他人家庭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五)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十六)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七)其他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的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或音像制品,浏览色情网站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礼堂、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故意扰乱勤工助学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抄袭或者变相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三天以下(含三天)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视其情节,参照第三十条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违纪的,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视情况予以暂缓离校;毕业生在校有违纪行为离校后才被查出的,仍按本条例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和材料寄送毕业生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节  处分解除

第三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

申请解除处分的对象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三)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延伸至毕业后的(毕业时间以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为准),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

(四)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一)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复审后作出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应当在作出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同时,明确处分延期的期限。延长处分期限的,须逐级报送至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处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相关资格认定等资格(各类表彰、奖励或其他权益评选的参考期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不得参评),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第三十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所在学院

 

班级

 

 政治面貌

 

 

处分原因

 

 

处分时间

 

处分文号

 

 处分等级

 

 

申请理由

(思想汇报另附)

 

 

 

 

 

 

辅导员或班主任考察鉴定意见

(可另附纸)

 

 

                                       考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意见

(可另附纸)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注:个人思想汇报、成果证明、群众评价意见请附后,此页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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