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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合理、规范,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就经济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具有我院学籍并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00元/月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2、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3、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5、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6、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7、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9、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难,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0、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11、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12、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 对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

1、贫困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学生(贫困生)两类。(1)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所能提供的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80元/月。

(2)一般贫困学生(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建档条件。

(3)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30%。

2、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3、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及其供养者。

第四条 贫困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已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应取消其资格:

(1)拥有或使用移动电话。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4)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5)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每月100元。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9)因违纪行为被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的。

(10)一学期的补考(重修)科目超过二门(含二门)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居于后10%的。

第五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楚雄师范学院贫困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学院统一印制的有效的《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不按要求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效)和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离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农村村委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他情况,均需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7)其他可以佐证相关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时期的本次不予认定。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参与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各班班主任会同班主任助理,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接受班级民主评议的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须在不少于全班4/5同学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评议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本办法的基本内容。(2)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

如申请建档的学生不是新生,还应对其入学以来受到的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体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5)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特困学生和贫困学生建档,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标准的异议,应在3日内向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也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

2、各系或学生处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3、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如果不符合建档条件的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诉,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

4、各系或学生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同学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各系对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并符合建档必要条件的贫困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后,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

2、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经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进行院级审核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1、对已经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4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2、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附表3),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处备案。第九条其他

1、各系在新生入学后当年11月份进行贫困学生的建档工作。

2、各系要高度重视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贫困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3、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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