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在校学习期满一学期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专业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评定。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别在每年的3月、9月进行评定,每学期按5个月计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设四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金标准是:
(一)特等奖学金,不设比例,不占本班奖学金名额,达到条件者即可参评,每人每月3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月20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二等奖学金,每人每月15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5%评定。
(四)三等奖学金,每人每月50元,按班级学生人数的35%评定。
第六条 特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各门专业课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公共课、选修课单科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或达到优。
(三)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四)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五)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有关费用。
第七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居前5%。
(三)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有关费用的。
第八条 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 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居前20%,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三)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优,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有关费用。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居前55%,无补考或重修科目。(三)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合格,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有关费用。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专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
(二)各班主任将本班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情况通报本班学生,按照评定标准确定本班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进行班级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申请登记表”,班主任和班委签署意见,上报各系(院)。
(四)各系(院)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五)系(院)签署意见,上报学生处。
(六)学生处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七)报请学工委批准。
第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一律按月转入学生个人的校园IC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停发奖学金。取消或停发奖学金的时间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执行:
(一)因违纪被学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二)休学、转学、退学、停学的。
(三)学生因故身亡的。
第十三条 各班评定的获奖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数,出现名次并列时,由各班根据实际情况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获奖学生人选。
第十四条 学生对本班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在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 取消或停发的奖学金由学院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六条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