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楚雄师范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籍管理办法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院规院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学院阶段的管理,是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四条 全日制专科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我院实行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学分制实行弹性的学习年限规定,允许提前或延长毕业期限。不论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年限多少,毕业时学制均以专科三年制计,本科四年制计。

第五条 学生在院学习年限,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提前一年或延长两年毕业。专科四年期满,本科六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属系(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无特殊原因,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学生处和所在系(院)申请贷款证明和系(院)其他形式资助证明,办理有关交纳学费缓期(最长一年)手续后,可以注册。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都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注册。其程序为:先到财务部门缴清有关费用,再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各系(院)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注册不得请人代办。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院请假,并出示有关证明,系(院)主任(院长)同意后方可逾期一至二周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当按时到学院报到注册,报到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由所在系(院)开具证明到保卫处补办学生证后,再加盖注册章。

第十三条 休(停)学学生休(停)学期满、保留学籍学生离院期满,应当提前办理复学申请等手续,经过批准复学的,按规定的注册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每年4月向所在系(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院)主任(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一次性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院)主任(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院)主任(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七条或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其办理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向所在系(院)主任(院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系(院)主任(院长)同意、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属系(院)主任(院长)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因病或生理缺陷而转专业者须附医院的诊断证明),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转入其他学校者(简称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后,由学院报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确认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前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应予退学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要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或成绩)。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学生成绩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成绩登记、换算由学生所在系(院)及开课系(院)负责;学生成绩汇总、归档、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采用哪种类型,应从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等方面来考虑。理论课以考试为主,实训课、实践课可以实行考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 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时可同时采用几种方式进行。考核采用哪些方式,应从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两个方面来考虑,各门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学单位确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及考勤登记。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含缓考)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补考一次。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凡参加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及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载。重修者须按规定交纳重修费,方可办理重修手续。重新学习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课程的费用。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补考,按重修处理:

1、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

2、因缺课,或未完成规定作业量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者;

3、最后一学期重修课程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重修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学生休、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间,计入在院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有指定医院证明和学院卫生所意见,再交班主任提出意见,送系(院)主任(院长)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须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他必要证明),由系(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补助停发;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学生就诊及医药费报销问题,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三条 因参加社会实践或其它特殊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院)主任(院长)同意, 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予停学。专科学生就学期间只能办理停学一次。本科学生就学期间最多可以办理两次停学。一次以一年为限。停学期间,计入在院学习年限,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因应征入伍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在院学习年限,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人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有关的证明,由系(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

2、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属实,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开学前到校,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系(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停学期满,可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复学,并凭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书》办妥缴费、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4、服兵役期满,复员退伍后,若想继续学习,可以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复学,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凭教务处发出的《复学通知书》办妥交费、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5、复学的学生一般都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个别学生学习基础较好,在休、停学期间能自学原年级课程,经学院批准可参加原年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升级与留、降级和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者,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九条 学年制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予以补考。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者, 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四十条 学分制学生在修业期间,一学期内未通过课程达到12学分,或各学期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18学分者,应予退学。但允许申请缓退试读,经系(院)和教务处审核签报主管院长批准。试读期一般为一年。试读以一次为限。试读生在试读期内保留学籍,必须交纳试读培养费。无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已交费一律不退。在试读期内未通过课程的学分达到12学分, 或发现有违纪现象,必须退学。在试读期间如所修学科考核及格,经系(院)和教务处审核后签报主管院长批准,可恢复学籍,补行注册并恢复以后学习期间的相应待遇,但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一学期考核内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16学分以上者;

2、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22学分以上者;

3、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四十一条 计算学生留、降级不合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教学计划规定必修的考试课程,均以主要课程计算;

2、考试作弊课程,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3、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凡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算;

5、毕业论文、教育实习均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6、公共体育课、计算机文化基础课、院级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不合格的,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二条 留、降级者须本人填写学籍变动报告单(注明不合格课程),由系(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学生留、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留、降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学籍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留、降级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数也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九章  退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考核内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16学分以上者,或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22学分以上者(公共体育课、计算机文化基础课、院级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不计在内);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

4、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病休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由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 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办理肄业证书时,均按实际年、月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在十天之内办完离院手续,所在系(院)负责督促学生离院。自通知退学之日起,凡在三十天内拒不办理离院手续者,有关部门可令其离院。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是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五十一条 各系(院)应在最后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楚雄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审查,学院批准同意,可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不合格课程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毕业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学生历年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合格,且已申请并安排了重修,考核仍不合格者, 毕业时不再给予补考,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不再给予补考,不得以任何形式换发毕业证书。

2、毕业生在最后一学期考核课程不合格者,毕业前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可向系(院)申请重修,经学院审核同意,重修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或教育实习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在毕业后的一年内,可将补做()的论文或担任中学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的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鉴定性意见后寄送原所在系(院)审核,成绩合格者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凡在最后一学期因考核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重修只能在一年内进行,逾期未办者,不再予以补考。

第五十五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毕业期限,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或者所取得学分达到了总学分数,但学分结构不符合教学计划的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并登报申明,经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生达到学习规定的期限,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允许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院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专科生在院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十九条 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经所在系(院)主任(院长)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期限。教务处受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的规定时间为每年的51日前。延长学制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学生评优评奖,不享受相关助学补贴等待遇。

第六十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习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楚师字〔200561号)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楚雄师范学院微博
楚雄师范学院微博
楚雄师范学院微信
楚雄师范学院微信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楚雄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