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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学校实施教学、师生完成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了合理配置教室资源,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各项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教室主要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等类别,它们是重要的教学资源,必须统一要求,加强管理,从而确保正常、有序地开展各种教学活动。

教室管理主要涉及教室的配置与调度、设施的维护与维修、教室的卫生和安全等内容。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教室进行分配、调度和检查,具体工作由教学资源管理科完成。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或将教室改造后变为它用。

第三条 教室的使用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教室的其他用途必须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四条 所有教室的使用单位或个人,都要遵守学院各类教室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教室桌椅的配备、日常维护与维修;使用单位负责各类教室的卫生;保卫处负责各类教室的安全。

 

第二章  教室使用与调度

 

第六条 教室主要用于安排教学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其它用途。原则上,教室按下列顺序安排使用:

1、教学、考试、辅导、答疑。

2、学生学习。

3、系(院)及学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或其它集体活动。

4、学生社团组织的集体活动。

5、其它经过批准的活动。

第七条 教室只能用于开展经过批准的合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的最初申请用途。严禁在教室里开展下列活动:

1、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2、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4、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商业宣传或向学生收费的各类讲座、培训班活动。

6、未经学院批准的活动。

7、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八条 学院教室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有正当理由需要租借的单位或个人,到教学资源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经教务处领导批准后方能租借。

第九条 学院所有教室的调度统一由教学资源管理科负责。每学期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并调整教室的数量和类型。教室调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必须报教学资源管理科批准。

第十条 教室分配后,原则上作为各系(院)的专用教室,交给各系(院)长期使用,便于各系(院)对教室进行管理和做好安全、卫生工作。专用教室的使用单位应按学校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学校批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的使用用途,将教室改为办公用房或其他用途。

 

第三章  教室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教室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做好教室的卫生与财产安全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和教室的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教室所有设施的管理职责。要保持桌椅、灯具、讲台、黑板、门窗、墙面等设施的完好、整洁,指定专人负责。发现教室设施丢失、损坏,要及时报失和报修。如果是人为损坏,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索赔或罚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院)负责所属教室的日常检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室上课、听课或自习。

第十六条 教学楼的教师休息室,是教师课间休息的地方,除教师和有关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教师休息室由教学楼物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章  教室的申请使用与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各系(院)、部门因举行报告会、讲座等需要使用教室,必须提前三天向教学资源管理科提交《楚雄师范学院教室使用审批表》,写明相关活动信息,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生会及其下属的各类协会开展活动需使用教室,必须经院团委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向教学资源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使用时间不得与上课时间冲突,使用教室的类型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教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①使用单位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教室使用审批表》,相关领导审核、签字、盖章;②教学资源管理科批准同意,出具《楚雄师范学院教室调用通知单》;③使用单位将《楚雄师范学院教室调用通知单》交教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安排教室。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要加强教室申请使用的把关工作,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予以全院通报,第二次停止该单位本学期申请使用教室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服从学院安排,按已批准的教室和时间使用,不得擅自变动或占用教室。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学资源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自动取消其教室使用资格。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其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和具体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使用教室,一经查实,立即收回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若有违反,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使用相关设备时,必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教室设备使用登记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教室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归还所借设备。对没有及时通知管理员或归还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要保持教室的卫生整洁,不得在教室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严禁在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此规定外,还应遵守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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