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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立校之本,强校之基。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水平,影响着一所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决定着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学院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能力,规范教师的教学管理。制定合理的教学规范是加强对教师管理的重要环节。所谓教学规范就是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它是评价教师教学态度和水平的基本质量标准。

第二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工作规范是实行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学院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以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开拓创新,教风严谨,追求科学真理和人生境界的提升,注重自身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教学民主。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学职责

 

第五条 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总结、积累教学经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科学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完成与职务相应的教学工作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八条坚持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主讲教师的教学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教材管理实施办法中教材征订、发放的规定,负责推荐选用符合所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及教学参考资料。负责提出本门课程课堂教学改革的方案,在深化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改革中不断探索,提出有效措施并负责实施。

2、负责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课程实习、实验、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保障教学质量。指导、检查辅导教师的备课、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

3、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开展有效的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教学秩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4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接受教研室、系(院、部)、教学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教学状态的检查和对成绩的复查;在教学主管部门、学院、系(院、部)、教研室的教学检查中有义务提供所承担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接受检查;每位教师每学期应听课不少于6节。

5、主动与其他有关课程教师及所在系(院)党政领导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中拥有以下权利:

1、对上课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行使主导权。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教材的选用提出初步意见。

3、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确定教学进度,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

4、参加所属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开展教研活动。

5、向教研室、系(院、部)提出课程教学改革试验方案。

6、向教研室、系(院、部)提出课程建设与教学成果奖励的申请。

7、对教学评估和有关教学方面的奖惩结果,逐级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四章  任课资格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新任教师应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获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

2、担任两年以上助教工作,并且熟悉该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经考核并经系(院、部)主任同意,也可担任主讲。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对已开课程未辅导过两遍(或两学年),或虽辅导两遍(或两学年)以上,但效果不好,未具备讲课能力者;

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3)对本门课程及相关内容,教师未经系统、严格的训练与考核者;

4)对新开课未经教研室、系(院、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新任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讲并获得通过。

2、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在有经验教师的指导下,有一轮以上的教学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3、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完整的教案。

第十三条 专任教师以外其他职员,如因教学需要聘请其承担某些教学任务,一般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者,经系(院、部)或所需部门聘请,教务处备案,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2、凡已获得其他中级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又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方面确有专长者,由系(院、部)或部门提出聘请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有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讲课任务。如特殊情况,确系教学需要,经开课系(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并安排试讲,评议认可后,方能试聘任教。

第十四条 从外校聘请兼课教师,有关系(院)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会同审议后方可聘任。外聘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备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授课人均工作量不得低于36学时。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教师所在系(院、部)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六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必须经所在系(院、部)同意,由所在系(院、部)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学院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由院办通知各单位。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院、系(院、部)各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教学过程

 

第十九条 备课

1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知识结构,研究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2、备课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管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有科学性、针对性的讲义(讲稿)和规范的教案,应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3、准备好教学所需要的多媒体、幻灯、图表、演示仪器等教学设备与教具。

4、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教学进度,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

1、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相临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注重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学生能力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2、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政治方向正确的基础上,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最新成果,加深对讲稿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和创新精神。

3、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4、上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院)反映情况。

5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互动过程。教师应重视各种形式的师生交流、沟通,注重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6、教师要能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善于发现、培育学习典型,注重典型的引领示范;关爱学习困难的学生,增强其学习的信心和效果。

7、端庄、自然大方的站姿是教师上课的基本教态,上课过程中教师应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注意个人仪表举止,以自身的品德风范对学生形成潜移默化的教育影响。

8、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做到语言文字规范化。

9、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度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质疑及课外学习指导及补缺扶差工作,并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2、辅导答疑要做好记录,理科每两周辅导答疑不少于一次,文科每章或单元辅导答疑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支持不同意见的发表,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讨论课上教师应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有讨论价值的论题。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3、课堂讨论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4、每次讨论课都要做好准备和组织工作。认真搞好讨论总结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课程作业

1、作业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一定数量的课外作业。教师应对作业内容、数量、质量做慎重研究,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主讲和辅导教师均应坚持批改作业,作业每次要有登记,其批改量为:

1)理科作业每周批改一次,对小班授课教师要全批全改;对大班(70人以上)或复班(两个以上小班)授课教师要求批改不少于1/2

2)文科作业原则上每章或单元批改一次,但每个学期不少于6次。对小班授课教师要全批全改;对大班(70人以上)或复班(两个以上小班)授课教师要求批改不少于1/2。其他公共课除大学英语外,均参照文科作业批改的规定办理。

3)公外英语课作业每周批改一次,每次批改量不少于该班学生的1/3

4)作业批改后要有讲评。

3、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每次作业要打分或评定等级,作业应占10%20%,记入该科总评成绩。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以未交作业论处;对不交作业达整个学期作业总量1/3以上者,平时作业成绩按零分计。

4、系(院)应在期中、期末抽查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

1、实验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和科学精神是重要环节。实验应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一是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实验;二是综合性实验或教师设计的实验;三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设计的实验。通过这三个层次的实验训练,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全面而系统的提高。

2、在实验教学中,教师应遵循楚雄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的规定,并按其要求严格开展实验教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实习与见习

1实习与见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的重要途径,是学生获得感性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每次实习与见习要制定实习与见习计划,并在实习与见习过程中严格执行计划。

2、实习与见习前,带队教师要熟悉实习教学大纲与见习教学要求,实习与见习计划以及实习与见习工作条例,明确实习和见习要求,了解实习和见习场所的具体情况,与实习和见习单位搞好关系,及时反映和解决实习和见习中的问题,并认真负责地做好实习与见习生的指导、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面向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基层情况,以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能力。

3、实习与见习结束时,教师要主动会同实习与见习学院认真做好实习与见习工作的总结、学生实习与见习的鉴定和成绩评定工作,回校后按时交系(院)并报教务处存档。

 

第七章  学业考核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质量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各门课程都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以平时考察与期终考试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平时成绩(按平时测验、听课、作业、实验、实践、讨论综合评定)占10%30%,期末成绩占70%90%。鼓励教师不断改革考试方法,倡导使用以突出考核学生能力、创新思维地考试方法。

第二十七条 考试命题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思维方法,特别是考察学生的能力、创新思维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同时,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

2、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必修课或专业主干课应全部采用试题库试题或命就ABC三套试题,其它考试也尽可能使用题库试题或命就AB两套试题,其题量与难度应大致相同,要避免连续几届试题雷同的现象。试题命好后,应由系(院)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选择其中一套试题使用,另外试题作为备用。

3、教师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或在试题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二十八条 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评定

1、考试日程。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和地点。

2、考试。考试过程中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并教育学生严格执行考试规定。教师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作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报系(院)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3、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集体流水阅卷制,按照学院的规定与要求进行评阅。其他课程也应尽量创造条件统一评卷。

2)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并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3)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包括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考核均采百分制。

4)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对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一律用红笔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对缓考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并签署阅卷教师姓名,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试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交学生所在系(院)和教务处,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

5)考试成绩一经阅卷登记,除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试卷或更改成绩。

 

第八章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初步科研能力训练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面向基础教育、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训练。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应由各系(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在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第七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可从中选择,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高级职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初次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5人左右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进行初评,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2、学生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位以上教师组成,最后以合议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成绩。

3、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各系(院)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定论文的评分标准。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时用百分制成绩。

4、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应认真掌握评分标准,力求做到宽严适度、评分合理。凡属学术问题,其观点、立论不同于指导教师者,也应按标准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除毕业论文外,要有计划、有目的给学生提供科研机会,鼓励高年级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申请学院学生科研基金课题,进行科研方法的训练,开设设计性、研究性实验,布置课程设计,参与指导社会调查。有条件的系(院)可以组织优秀学生参加教师教学研究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九章  指导学生学习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融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教师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要严于律已,为人师表。要结合学科特点,利用教学内容中的育人因素,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等,并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导师制暂行办法》,教师有义务并积极主动担任学生的导师,指导学生修读课程、选择课程、适应专业学习。教师要经常深入班级和宿舍,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同时,教师有义务及时制止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担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实习与见习等任务,班主任或辅导员应积极配合系(院)、学院搞好学生工作,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引导学生积极追求进步,及时解决学生在思想认识上和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讲教师有义务配合班主任或辅导员小结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作出简单评语,并及时和班主任或辅导员沟通,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学生工作管理效果。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教师考核主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能力与水平以及教学成果、进修和科研等为内容来进行,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教师考核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评选先进等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对在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和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以及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或教师团队,经系(院)和学院评定,给予大力表彰,授予优秀教师、教书育人先进、教学名师等光荣称号。

第四十一条 对于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示范性,对实现培养人才目标有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教学成果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在教学中发生事故者,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对其所受奖励处分有异议时,可向所在系(院、部)或学院教务、人事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四十四条 对教师的奖励,处分等均应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并被学院聘用的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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