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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5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的通知》(云教办〔2006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结合学院计算机网络教室使用及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计算机网络教室是指由学校设立用于教学、科研、培训和教学服务的计算机教室,包括学院内所有的计算机机房、以计算机有关的实验室、多媒体网络教室等。

二、学院的所有计算机网络教室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学校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计算机网络教室是学院教学、科研、实验、实习等的重要场所之一,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安排的相关教学任务,认真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室项目管理、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为学生的课内外训练提供优质服务。

四、计算机网络教室是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之一,严禁任何人利用计算机网络观看、传播、拷贝、制作淫秽、反动、迷信等内容不健康的信息。违反此规定者,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计算机网络教室在课余时间原则上只对本院师生开放。机房课余时间上机收费的,要严格遵守我院有关财务制度。

 

第二章  网络教室管理及管理人员职责

 

六、教务处作为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网络教室的资源调配及宏观管理工作。

七、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全院计算机网络教室的技术支持,做好网络维护、信息安全等工作。

八、各部门要确定计算机网络教室的主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由各系(院)领导担任,负责本部门所辖计算机网络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负责网络教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九、各部门应根据学院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十、各部门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人员由所在系(院)指派,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教室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网络安全等工作,技术上服从信息中心指导。其职责为:

1、开放计算机网络教室前要仔细检查机器及附件,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2查看上机者的有效上机证件(如身份证、学生证、学员证、上机证等),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计算机网络教室。在未接到学院有关部门通知前,有权拒绝参观、采访者进入计算机网络教室,以维持学院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

3、巡查计算机网络教室使用情况,督促上机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为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长时间沉湎于机房上网的学生,管理人员有责任进行询问、检查、劝阻、制止。

5、下班时必须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确保计算机网络教室内所有财产的安全。

对未履行上述职责的管理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网络教室使用人员守则

 

十一、使用计算机网络教室设备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必须按照管理人员要求在指定机器上上机,不得私自调换。

2、使用前请仔细检查计算机系统及附件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私自进行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3、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拔插机房硬件设备或更改计算机软件系统,不得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不得删除系统文件。如果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4、不得发送任何形式的计算机病毒,不准盗用别人的帐号、密码,不准使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若有违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5、严禁浏览反动、黄色网站,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或不健康的信息。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记名备案、勒令退场、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如果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有义务及时报告信息中心处理。

6、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一经发现,勒令退场。

7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的密码口令,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利益的机密资料。凡需查阅机密资料者,必须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8、必须保持机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喧哗、打闹和吸烟,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乱吐口痰、乱丢杂物,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记名备案、勒令退场、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9、要自觉爱护所有设备。严禁打开机箱、更动网络拓扑结构、移动设备位置,不得随意安装各种软件,不得私自拆卸或私自出借机房物品。

10、使用结束时,有责任关闭计算机主机、显示器,摆好桌椅、耳机,有秩序地离开计算机网络教室。

11、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有关上机、上网情况记录。

 

第四章   

 

十二、对违反计算机网络教室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楚雄师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试行)》及《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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