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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28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程”(以下简称“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教改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及我校“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程”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来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教学工程”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项目分层建设思路进行建设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工程”项目具体为国家级、省级“教学工程”专项项目,及与国家级、省级“教学工程”项目类别相衔接的校级重点专业、精品课程、主干课程、教改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材建设、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程”建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教学主管校长为组长、各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学校“教学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校“教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校“教学工程”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工程”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省级以上项目的审核、推荐及协助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校级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

(五)负责“教学工程”年度数据统计及年度总结,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教学工程”项目所属二级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制订、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项目建设要求,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经费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督促;

第七条 负责做好学院层面的项目建设组织协调、人财物配套支持、进度与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教学工程”项目实行校级、省级、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一般在校级建设项目中进行遴选推荐上报。

第九条  凡参与申报,完成项目《申报书》,通过审核的有效申报项目,学校按省级项目每项1000元、国家级项目每项2000元标准给予项目申报劳务费。

第十条  校级项目申报立项,按照学校已实施的各类项目相关管理或实施办法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合格,并按程序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所在学院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掌握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并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确定项目建设与培育目标,安排项目进程,分配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任务,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好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工程”项目经费含校级、省级、国家级下达的资助经费及学校给予的配套经费。

第十四条  “教学工程”项目经费按两种形式拨付:

(一)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指获得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学校按比例配套支持的经费:国家级项目按上级立项资助经费标准的12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配套经费36万元封顶;省级项目按上级立项资助经费标准的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配套经费18万元封顶;省级、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按此类项目资助经费标准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校级项目按照学校实施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给予项目资助经费支持,无额外的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除用于项目的奖励经费外,剩余部分为项目建设经费。

(二)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形式为以下几种:

1.立项奖励:省级、国家级项目立项后,学校以所给予的配套经费的15%拨付奖励经费;

2. 结题奖励:校级、省级、国家级立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等级,给予项目经费(校级项目)或配套经费(省级、国家级项目)的20%30%为奖励经费。结题奖励原则上可在项目立项后的6年内给付,超过6年未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不再给予此项奖励。

3.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精品教材等奖励性项目,学校所给予的配套经费即为奖励经费,不再有额外的奖励。

4.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工程”立项但无奖励金额的奖励性项目,学校给予省级3000元、国家级5000元的奖励经费。

5.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视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的,学校按最高奖励发给配套奖金,不重复计奖。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划拨及管理

(一)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划拨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

(二)省级、国家级项目的上级下达的项目资助经费在经费到校后一次性划拨到各项目;校级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各类项目的实施办法进行划拨。

(三)学校给予的各级项目申报劳务费在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学校给予的省级、国家级配套建设经费分三次划拨,即在项目立项初期、中期,以及验收后划拨;各级项目奖励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四)“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统管和按年度结转。项目经费的预算核拨、计划开支实行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程”建设办公室(教务处)负责经费的预算和划拨工作,并提留10%的项目资助经费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经费,其余经费划拨到各项目所在学院,由项目所在学院和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审核和计划管理。在各学院财务管理中设立两个经费科目:专业课程项目经费、教研教改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信息使用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四)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不记入固定资产的常用消耗品等购置费,以及设施、设备、场地的租用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参加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会的会务费,以及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他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第十八条 餐饮费不能在项目经费中报销,其余在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二级学院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从学院申报;资助经费在10万元以上或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的项目由学校教学主管校长审批、从学院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二级学院继续用于开展教学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程”建设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协助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学工程”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学工程”建设领导组研究,视其项目建设情况给予提醒、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凡中止或撤项的项目,应退回立项所获项目经费,且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立项建设项目的主持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与项目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检查,主动申请验收。校级项目检查与验收按各类项目的管理或实施办法执行。校级项目延期验收的按每次一年度申请,一个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两次。省级、国家级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级所立项的“教学工程”项目,应根据其建设期限按期接受检查验收,凡延期验收的项目,其项目奖励经费减半或者取消奖励。省级、国家级立项的“教学工程”项目,应根据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验收,凡拖延或消极接受检查验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追究项目主持人及所在学院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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