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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课程教学调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28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课程教学调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顺利实施教学计划,创建优良教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楚雄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程》,《楚雄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出现调课、停课等情况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一切活动必须以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为主,各种非教学安排的活动不得冲击教学活动及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除全校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由校长办公室通知调停课)外,其他活动一律不得占用教学(授课、实验、设计、实习)的时间和地点,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条  各学期课程表是实施教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因此,各开课学院(部)在落实教学任务期间,应尽可能预见本单位教师在职进修、攻读学位,外出学习等需求,提前做出调整安排,教学任务一旦落实,课表一经正式确定,除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学校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课、停课,增加或减少学时。

第四条  任课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外聘、返聘教师等)的主要职责是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经调停课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确因教研科研或组织工作需要参加的学术交流及会议,须经审批同意,允许参加会议及活动;学校鼓励教师在假期中参加短期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都能参加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一次。

第五条  兼职教师在接受学期教学任务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时间安排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接受教学任务后,应尽可能减少与教学时间发生冲突,原则上不允许因部门事务而产生调课、停课情况。

第六条  凡学期教学计划与教学进程表已明确的教育教学实习、见习、课程实践或设计等各项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再作更改。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各学院(部)应及时上报审批调整。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全国、省(部)举办的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应加强学期教学安排的计划性,充分利用非教学时间;由各学院(部)或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原则上应避免调停课。

第八条  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凡未办理调停课手续,或调停课未经批准而擅自调停课的,调停课申请事由与事实不符的或批准后未按规定进行补课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调停课的界定及说明

 

第九条  调课是指课程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教师等任何一项既定安排的变更;其中课程上课教师的更换又称为代课。代课按调课对待,按照调课审批程序办理。代课教师原则上由开课学院(部)选派能胜任该门课程讲授的教师上课。

停课是指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授课而在学生无课时间内安排补课或者不再补课、停开课程的情况。

第十条  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任何教师(包括专职、兼职、返聘、外聘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调课。出现以下情况者,应按照《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先办理完毕请假手续,再办理调停课手续:

1.病假:教师因病需治疗或休息的,需持医院出具的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无法上课要求调停课者需持请假批准手续办理调停课。

2.公假: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外出会议、学习、培训、交流活动。按第四条情况需参加者,以及按《楚雄师范学院关于实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持会议通知和部门、学校批准手续办理调停课。

3.婚假:达到法定年龄且属初婚的教师申请婚假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或周末,特殊情况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婚假手续后办理调停课。

4.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产假手续后办理调停课。

5.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办理调停课。

6.事假: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事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同时无法上课要求调停课的需持请假批准手续办理调停课,不得事后补办手续。

7.其它: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前应及时向学院(部)报告并做出初步调整安排,事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部)说明原因,并补办调停课手续。事前不报告或者事后不予办理手续,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控制停课。原则上不允许停课,通过调课杜绝停课。任何教师、部门或组织不得利用学生上课时间安排非教学活动,学生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参加非教学活动。出现停课且未安排补课一般应视为事故,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必要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一般应和其他教师调课或代课,如确实无法调课或代课而要求停课的,但又可以补课的,应按停课报批。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需停课且不能代课与补课而导致课程停开,由此导致教学计划调整的,需按停开课报批。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自主学习”、“探索学习”等名义,采取“与课程教学组织相背的自由学习”形式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授课学时。

第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上已明确规定的实践、实训教学等须暂停理论课的时间,或由各学院(部)报教务处备案、或由教务处做出相关安排,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师和学生实施。

 

第三章     调停课的审批

 

第十五条  办理调课、停课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一步:教师因上述第十条所述情况确需调课、停课者,按《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单》(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办理请假手续,参加学术活动或会议的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所在学院(部)、部门领导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或审批。

处级领导干部按《楚雄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报备手续后,办理调停课申请。

第二步:调停课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教务处网上下载并填写《楚雄师范学院课程变动审批表》并按表中要求提出调整或补课安排计划。

第三步:调停课申请人将《课程变动审批表》附上《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单》或外出参加公务的审批材料,报所属教研室和学院(部)审批(跨学院上课的教师,需要到相应学院(部)审批)。教师调停课,由所属学院(部)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党政领导调停课,由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四步:调停课申请审批完成后,由申请人所属学院(部)负责通知开课学院(部)及有关学生,并按调停课批准方案执行。

第五步:各学院(部)每月一次将调停课情况汇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课程变动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不报教务处备案的,按私自调停课处理。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停电、停水或其它难以预见的原因)造成多个班级需停课时,须由相关部门提出停课申请,并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因停课影响的主要课程可由学院(部)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遇到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办公室与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各学院(部)根据停课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一个班级或年级连续停课4()参加其它临时性活动需经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停课一天(含)及其以上需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全校性的大范围停课须经校长办公室讨论决定。凡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调停课档案管理。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同意执行后,调课申请人课程所属学院(部)、授课学生所属学院各一份(课程所属学院(部)和授课学生所属学院为同一部门的,可合并成一份)。各学院(部)必须将课程变动审批表整理统计存档。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教师或学院(部)管理人员凡未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变更教师或上课地点、停课、代课者,一经发现,按《楚雄师范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应严格控制调停课次数。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调停课次数超过三次(含三次)的(由学校、学院(部)统一安排的调停课除外),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各学院(部)每学期调停课累加人次数(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调停课除外)超过本学院(部)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含),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以上规定适用于专任、兼职、外聘、返聘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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