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学生学习和成才,突出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逐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实施本科学生导师制。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校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二级学院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制定本科学生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定期就导师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科学生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年度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经验总结等。
第二章 导师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导师应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其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学分制的有关规定;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
(三)所聘任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未受党纪政纪处分,学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称职。
第三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导师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辅导、学业指导上,其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及前景,了解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志向、兴趣,结合学生的实际能力,按照培养计划和教学规律,指导学生制定适合学生本人特点的学期、学年直至全程学习计划,并督促学生按学习计划进行学习。
(二)帮助学生了解专业方向领域,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或第二专业、专业及公共选修课程,制定选课计划,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三)以职业技能为导向,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实践教学、专业学科技能竞赛、大学生科研训练等活动。
(四)帮助学生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使学生熟悉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毕业与取得学位的条件。
(五)关心并了解学生的学习进程、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
(六)导师应就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协助所属学院做好一年一度的奖学金评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四章 导师的聘任
第七条 担任导师是我校教师的本职工作,凡我校讲师(含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均有义务服从需要出任导师工作。对有条件出任导师而拒绝受聘者,视为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处理,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导师由各二级学院在符合条件的教师中选定聘任,选聘时应与班主任、辅导员、实习指导、论文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导师一经聘任,可发给二级学院领导签发的导师聘任书作为承担导师任务的证明。
第九条 学生导师的安排,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或各二级学院指定的方式确定。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和发展选择导师,导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学生。
第十条 导师聘任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初,各二级学院根据新生人数,选聘导师,每位导师指导每级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总计指导四级学生人数不超过60人。鼓励指导经验丰富、科研条件好的教师多带学生。
(二)各二级学院确定导师名单后,向学生公布导师信息、指导学生人数等,安排咨询。各二级学院召开学生会议,介绍实施导师制的指导思想、实施方案及操作程序等,并组织学生选择导师。
(三)根据学生填报选择导师志愿,在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双向选择,二级学院作最终协调,确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学生名单。
(四)每年10月中旬各二级学院完成导师聘任工作,并将导师及所指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二级学院建立导师业务档案,作为核算导师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导师协作组指导学生。
第十二条 导师要保持相对稳定,任期一般为四年,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调整的,经二级学院同意后进行更换或调整。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解聘。
第十三条 教务处每学年下发《楚雄师范学院导师工作手册》,导师应认真填写,作为导师履职工作考核依据。各二级学院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导师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导师工作手册》。
第五章 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体指导,而个别问题则给予个性化的指导。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初、学生选课前、期末各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指导,平时认真接受学生的咨询,对学生发出的咨询邮件、短信,须在48小时内回复。对学生的指导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并及时记录在《导师工作手册》上。
第六章 导师工作考核及待遇
第十六条 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学年履职考核内容之一,每学年考核一次。导师考核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主要考核导师是否履行导师职责,以及指导效果,考核细则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履职考核加分或减分的依据,与评先选优、进修提高、晋升职称和岗位聘任等结合起来。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可组织优秀学生导师评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各学院导师工作量酬金纳入各二级学院绩效津贴内计发。对考核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导师,分两个档次发放导师工作量酬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或应承担但未承担导师工作的教师,应扣减其一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和扣减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楚雄师范学院导师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