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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30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学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适应高等教育新形势和新发展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及职能部门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由具备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处推荐,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教学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具有改革、探索、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不履行其职责,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取消其委员资格,由教务处遴选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有关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方案的重大举措、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改造的可行性论证、学校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第八条  参与并协助有关方面编制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计划,审议确定课程建设项目,并对学校各项教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审议教学研究项目,向上级推荐“教学工程”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评选、推荐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条  定期听取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汇报。参与学校的教学状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收集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信息和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校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第十二条  结合学校的各项教学检查和评比工作,深入课堂听课,反馈听课意见及学校课堂教学状况,提供学校教学运行及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学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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