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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师履职考核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教师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总结、完善教师履职考核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履职考核旨在认真、全面、客观地评价教师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激励和督促广大教师自觉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并为教师的培训、晋职、聘任和奖惩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 教师履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履职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考核和业务考核两个部分。

第五条 教师履职要遵循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由学院从宏观、中观层面制定一、二级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再由各系(院、部)结合自身实际,从中、微观层面对指标体系进行延伸和对考核标准进行细化,制定各系(院、部)的具体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二章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

 

第六条 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包括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师德师风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指教师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政治理论学习表现,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和信心,在事关国家、民族重大利益的大是大非面前的表现。

(二)师德师风修养。主要指坚定人民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承担教学、科研、管理任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正确处理与同事、与学生关系,讲求工作效率,追求科学精神,严守学术规范等方面的表现。

(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带头垂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遵守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课堂教学要求,履行课程教学过程、环节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课程考核要求,在组织实施课程教学过程中,尊重学生、尊重知识、培养能力,努力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七条 教师思想政治考核采取定性写实方式,由各系(院、部)党总支具体负责。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填表,各系(院、部)党总支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表现、学生反映等情况,组织考核组评议,拟定等次。

第八条 思想政治考核分为“合格” 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三章  业务考核

 

第九条 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包括教师的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三个方面,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考核方式。

(一)教学任务:主要包括教师按教学质量标准完成的课程课前准备、讲授和辅导、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生竞赛指导、课外活动指导)以及助课等工作任务。各系(院、部)要结合本部门教育教学实际确定工作量标准,对超额完成教学任务的仅作统计,不进行加分。此项满分为30分。

(二)教学效果:主要指依据日常课堂教学全过程中教师的整体表现,学生的课堂学习表现,学生、领导、同行的评价意见。此项满分为50分。

(三)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学术研究主要指教师对学科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工作,包括申报研究项目,调查、实验和研究成果的发表与交流等;教学研究主要指教师对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工作,包括承担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等项目,以及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等。此项满分20分。根据学院定位及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学院要求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要有足够的精力投入教学研究工作,其教学研究得分不得少于5分,具体要求各系(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

第十条 考核工作开展时,被考核教师应将本人考核年度内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取得的教改成果、学术成果及相关奖励据实填入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表》的相应的“本人自报”栏,并提交成果证明材料。经系(院、部)考评小组审核认可后,填入“系(院、部)审核”栏。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的考核采取“四者评分、综合计算”的评价方式。即对每个被考核对象均要组织自己评、同行评、学生评、领导评四者评分,考核结果按照自己评占10%、同行评占40%、学生评占30%、领导评占20%来综合计算。教学效果评价可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教师课堂教学十项指标(附后),由各系(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考核按照被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所承担的教改、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及奖励作为评分依据,审核是否达到或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规定的科研工作量,具体评分标准参照科技处制定的《科研工作业绩量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定级

 

第十三条 教师履职考核结果定级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率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20%以内,教学效果考核低于34分者不能定为“优秀”,不称职人数的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系(院、部)领导要对教师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根据考核定级比例,组织考评小组确定各级职称人员的考核等次,并汇兑报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对各系(院、部)的考核定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结果反馈与归档。考核结果审定后,组织人事部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各系(院、部),征求被考核人员意见。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所在部门提出,报并组织人事部审核复议。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履职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牵头,教务处和科技处协助,各系(院、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系(院、部)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建立系(院、部)考评小组,完善部门考核方案和考核程序,确保教师年度履职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宣传部署、系(院、部)考评、审核定级、意见反馈和材料归档”六个环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此办法制定,并报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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