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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思想政治表现好,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学术水平并重,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聘任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必须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第五条 推荐晋升教师系列技术职称人员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晋升其它系列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专科上学历。

第六条 推荐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通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或达到照顾条件。

第七条 取得博士学位以外、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有到基层支教或受指派到中学进行教学研究,以及学院安排到基层完成相关任务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自觉服从所在系(院、部)安排,完成好班主任或相应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 推荐讲师职称的必备条件是:

1、任助教期间根据学院及系(院、部)要求,完成规定的助课、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其中,平均每学年完成助课、课程教学不少于90课时(助课不少于45课时);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管理岗位的兼职教师酌情参照执行。

2、教师素质好,教学效果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

3、任助教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或独撰,下同)。完成有一定质量的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推荐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在任初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

第十条 推荐副教授职称的必备条件是:

1、任讲师职务期间根据学院及系(院、部)要求,完成讲师职务的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专业课程2门以上,平均每学年完成课程教学不少于180课时;承担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项。管理岗位的兼职教师酌情参照执行。

2、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

3、任讲师职务期间完成讲师职务的科研任务。主持完成院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1项以上;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教学研究成果1项以上。

第十一条 推荐其它系列副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任中职期间,参与厅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院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同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8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推荐教授职称的必备条件是:

1、任副教授职务期间根据学院及系(院、部)要求,完成副教授职务的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本专业基础课、主干课程2门以上,平均每学年完成课程教学不少于180课时;承担实践性教学环节指导平均每学年不少于2项。管理岗位的兼职教师酌情参照执行。

2、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完成副教授职务的科研任务,主持省部级科研立项课题1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含主编教材)1部以上。

第十三条推荐其它系列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任副高职务期间,主持省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参与省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同时,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骨干;

(二)获厅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不包括学院表彰的各种单项奖);

(三)获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称号;

(四)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凡欲申报助教、讲师、副教授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系(院、部)提出教学工作考核的申请,相应的系(院、部)要结合年度履职考核,认真负责地组织对申请人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六条 个人根据推荐条件,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和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能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系(院、部)根据学院评职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业学科组对申请人进行专业考核、成果审核和评议,向学院择优推荐符合晋升职称人选,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根据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及业务能力、成果水平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人的代表性著作、科研学术成果送同行专家鉴定。

第十九条 学院召开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推荐符合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选。其它系列现行运转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中评委会评审通过具有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意后审批认定。同时积极做好符合晋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在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教师系列讲师任职资格的评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群众公信度高的人员担任,每次召开例会时根据评审学科专业情况,随机抽取相应评审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学科组,负责申请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考核、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优化学科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调控各学科专业人才队伍职称比例,各系(院、部)要根据学院要求,建立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系(院、部)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管理,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学院下达的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为推进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量化考核办法,实行量化排序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楚雄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效果考核按照《楚雄师范学院评职课堂教学评价表》执行,考核组至少有三名专家组成,听课不少于1课时。

第二十九条 各系(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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