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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外聘课程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26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外聘课程教师管理办法

 

为满足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需要,适应学校转型发展要求,有效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证授课质量,提高教学水平,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师资队伍现状,按照“按需聘用、专业对口、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聘用的条件

1、本二级学院教师平均工作量(扣除兼职教师工作量后的本学院总工作量/本单位专职教师人数)超过学校规定的额定工作量的1.5倍或有课程无法安排任课教师,院内又没有合适教师。

2、实践、实训、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实践性强的教学环节需要具有行业背景、实作能力强的师资承担相应教学任务。

3、确需聘请外聘课程教师,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其他情况。

外聘教师的总量控制在本学院专任教师数的25%之内,具体由学院与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公共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不允许外聘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资格

1 、品德优良,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高校在职或退休教师、相关企事业

单位、科研院所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特殊课程可聘用经验丰富且实作能力强的人员。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根据本部门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师资队伍结构以及岗位设置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在每年1月和6月前向教务处、人事处提交外聘教师计划。

2、教务处根据各申请部门人才培养方案、生师比、学期总课时数等情况,审核各学院外聘教师计划。

3、各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外聘教师考察,召开党政联席会会议研究决定,将拟聘人员名单及《楚雄师范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件)报送教务处核实、人事处备案。同时将其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备存。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我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备课、授课、答疑辅导、作业的布置与批改以及考试工作,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3、在课堂教学中,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组织,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自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提高学生理解和分析问题能力及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尤其是注意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5、应聘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辞聘。若因特殊情况中途辞聘,至少应提前2周向所聘二级学院提出,以便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五、聘用管理

1、外聘教师是针对一个学期内的临时教学需要进行的临时性外聘的问题,不搞合同制,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2、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各学院是临时外聘课程教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需要,对外聘教师严格把关,做好外聘课程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有关手续,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3、各学院与外聘教师签订临时外聘协议,报人事处专技科备案。

4、各学院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听课,了解外聘教师备课、上课、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考核教学质量和工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外聘教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1学期,聘用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在聘任期间违反教学规定的,按照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解聘。

6、外聘教师每周周课时不能超过12课时。

7、各学院建立外聘教师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外聘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后,聘用学院要出具外聘教师教学质量书面评价,内容包括实际课时数、完成工作情况、学生评价情况、考试成绩分析等。

六、课时酬金

1、经费开支:各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需要聘请临时外聘课程教师,经费从各学院院管经费(含奖励性绩效、提成业务费)中支出。

2、外聘教师均为兼职教师,按教学工作量付酬,以课程酬金形式发放。外聘教师在我校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其课时酬金根据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实际能力,参照或略高于我校在职专任教师课时费标准执行。

3、外聘教师在我校授课期间,学院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的交通、医疗、保险、意外伤残事故等费用包含在课酬中,由其自行解决。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和对外学术交流的需要而临时聘请的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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