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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学生的缴费、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学费、住宿费(以下统称学费)的收缴管理,是保障学院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和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学费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生依规(章)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四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的观念,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二章      

 

第五条 参加全国高考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按规定只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包含学生自行购买的教材、行李、保险及自愿参加学院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资格证、等级证、专业证培训等)。

第六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收取。学费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由计财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七条 学费收缴的时间按学年进行,一般在每学年秋季学生开学报到两天内集中收取。

第八条 计财处必须建立长期性的教育收费公示栏,收费时还须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标准。

第九条 计财处在不违反国家制度的前提下要尽量为学生交费提供方便,学生交费情况最少一个学年通知学生一次,要运用校园网的先进技术将学生交费情况上网,方便学生查阅。

第十条 对逾期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班主任负责向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2、各系对逾期不缴纳学费又不主动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不得选课、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3、学生处取消该学年一、二等奖学金及各项单项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4、对毕业时仍然欠费的学生,在交清学费之前,教务处暂缓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册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按照“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报到注册(新生入学后各班主任进行交费登记、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领取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应暂缓注册。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缓交手续的,同意注册。

第十三条 学院要制作统一的学生报到注册表,注册表中必须包含学生交费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缴费注册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缴费注册工作。

(一)注册工作是收费工作的第一道屏障,也是最关键的一道。各系(院)应按学院的规定严格把好这一关,确保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收缴,以保证教育成本和学生奖助学金的正常发放。

1、各系(院)要凭计财处出具的学缴费凭证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对于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应指导学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并凭绿色通道手续办理注册。但若学生欠费又不办理绿色通道申请,系(院)却给予办理注册报到手续的,或学生没有办理注册手续就让其选课并给成绩的,学院将按欠费数额暂缓下拨系(院)相关的办学运行经费、绩效津贴。

2、各系(院)应把催缴学生欠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门领导,专人负责,对计财处提供的学生欠费情况应及时反馈、及时催缴。为了使学生下一学年的注册顺利进行,各系(院)应在每学年末按计财处的通知将学生的欠费情况及下一学年的收费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3、各系(院)应积极配合计财处做好学生缴费工作,并交代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缴费凭证。

(二)教务处作为全校本专科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类本专科生的缴费注册工作的全过程应负起监督、协调责任。

1、督促各系(院)做好学生缴费注册工作,检查各系(院)对学生缴费注册工作的进行情况。

2、为了使新生的收费管理及时到位,教务处应及时根据招就处提供的招生信息,将学生分班信息提供给计财处,以便计财处及时核对并录入收费管理系统。

3、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学籍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计财处更改收费信息。(三)学生在注册前未足额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各系(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的学生不能实现选课,同时其所修课程不予确认成绩。超过规定期限未缴费、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退学。(四)确实由于经济条件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绿色通道”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入住等手续。

(五)在毕业之前仍未缴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暂缓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宿

 

第十五条 学生住宿管理按照“先缴费,后住宿”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学年开学,学生必须凭其缴费收据住宿。

第十六条 未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的,由班主任签署暂住一个月的“临时暂住申请”。在一个月内交清住宿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同意住宿。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制作统一的“学生住宿登记表”,登记学生的入住情况、交费情况、宿舍变动情况等。学生交费后若宿舍发生变动,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书面通知学生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租房)的,为了学生的安全,除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按普通学生宿舍标准收取准备的床位费。

第十九条 住守各系(处)值班室的学生,各系(处)要制定住守责任制,要求学生切实负起责任,其住宿费按普通学生宿舍标准收取(学院发给勤工助学报酬)。

 

第五章  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新老生的绿色通道包括申请缓交费用、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

(一)“申请缓交费用”通道:是学院为因一时筹不到钱无法及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开通的,学生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须足额缴清应缴费用。缓交手续(包括缴费计划)由班主任初审,系主任负责审批,分别报学生处和计财处备案;最长缓交期为一学期(新生为8个月)。

(二)“临时生活补助”通道:是学院为遇到突发事件一时生活无着落的学生提供的临时性生活补助,为一次性补助。

(三)“国家助学贷款”通道: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相关部门审批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最高为6000元/每年、人)。学生如因证明手续不完备及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承诺在当年度内缴清应缴费用,并同意学院将其所获得奖学金、补助及勤工助学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缴费情况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诚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若欠缴学费,却又不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的,不予参加各种评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绿色通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初审及与银行的联系工作。

 

第六章  退   费 

 

第二十三条 入学新生三个月以内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按规定应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退给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月退给(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入学新生三个月以内因体检后部分指标不合格等原因不宜在校学习,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费、住宿费不退,抵明年的学费、住宿费,也不扣回学院发给的助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入学新生三个月以内自动退学的,学费按70%退还,住宿费按月退给(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扣回学院发给的助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新生及老生,自动退学的,学费不予清退,住宿费按月退给(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若未交学费、住宿费的,必须交清后才能离校。

第二十六条 中途死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金额(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扣回学院发给的助学金等。

第二十七条 被学院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以及私自离校的,不退所缴的任何费用。所欠学费、住宿费必须缴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学院劝其退学的,在交清上学年学费、住宿费后,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按月退给(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扣回学院发给的助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也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休学期满复读后,在不改变生源性质的前提下,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差额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在交清以前学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本学年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按月退给(全年按10个月计算,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不扣回学院发给的助学金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到计财处办理退费手续时,应出具相关文件、通知、离校清单、学费(住宿费)票据,计财处按以上规定计算退费。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二条 原《楚雄师范学院学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计财处负责解释。以前的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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