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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师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单位、各部门、校内社会团体及其他附属单位。独立核算的后勤服务总公司执行企业或与之相关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 楚雄师范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楚雄师范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通过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第二章  学院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计财处根据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管理好资金。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主管全院财务工作,对全院财务管理负总责,必要时由院长指定一位副院长协助院长处理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为全校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根据财务工作的需要,对相关单位或部门委派会计人员,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院计财处对分配给各部门的各项经费,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三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预算的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预算指标每年应及时下达,最迟下达时间不能超过预算年度4月份。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教学优先”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各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和来年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学院计财处,学院计财处在院长领导下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编制综合财务预算;逐步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预算自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学院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学院预算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预算方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预算的执行。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校内所有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院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必须依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学院的各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以保证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如果国家政策或学院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收支影响较大,确需作重大调整预算时,由学院计财处编制调整方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并经党委会研究确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拨款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其他收入、支出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在不突破原预算的前提下,可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学院对院内各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管理办法,院内各单位可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指标,在财经法规、政策及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支配使用经费,凡超过预算指标的,一律不予报销经费。

第十八条 预算监督。学院预算监督由计财处和监审处共同负责。学院计财处负责对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学院监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后勤服务总公司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职工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学生医疗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均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出租、设备出借收入等。

(四)后勤服务总公司上缴收入:按照学院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定的协议,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及时上缴各种应缴的资金。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房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各项收入由计财处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院收入。

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财务、监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统一由计财处负责,计财处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其他任何部门不准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费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的收费票据、收据由计财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管、使用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购买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执行国家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由计财处根据国家核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申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拟收费的项目,在收费前,应由相关主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再按收费程序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科生、夜大函授生及其他办学收入,在新生入学前由主管部门向计财处提供花名册及入学报到情况,由计财处组织收费。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生毕业证、结业证在院办公室盖钢印时,必须交验学院计财处收费的统一证明。未交验计财处出具的收费证明者,不得办理毕业证、结业证。

第二十九条 与学院收入预算有关的各主管职能部门、各系(院),有责任按学院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院,保证学院收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有关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级各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统一审批制度,并对本部门的财务活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学院预算进行控制,不得办理无预算的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预算。学院财务部门根据学院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及额度安排各项支出。对未经院长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计财处有权拒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后勤方面的支出,学院根据不同项目、不同任务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学院对校园绿化、卫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根据学院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定的协议凭拨款通知分次付款。

(二)学院代扣后勤服务总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会费等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直接返还给计财处,一般不采取抵顶方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计财处在报账时必须凭原始凭证,据实列报,不能以领代报或以借代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购置设备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部门验收”制度,对未列入预算、未公开招标购置的设备计财处不予付款。付款时,还须附“设备采购付款审批单”。

第三十八条 修缮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公开招标、责任到人”制度。凡学院每年列入预算的修缮项目,均按预算执行,项目完成付款时,还须附验收单和付款审批单。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学院对工程项目坚持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不经监审处预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计财处不予立项,不经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计财处不予报销。

(二)对于周期长、工程量大、经费需要多的项目,可按项目进度分批拨款,但须附“楚雄师范学院基建项目拨款审批单”、工程进度表才能拨款。

(三)凡是超过学院预算的工程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预算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通过,按程序和进度分批拨款。

第四十条 学院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严格实行立项管理制度,开工前必须将项目预算报计财处,以利于资金筹措、安排。

  

第六章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院长是学院财务工作的决策者和直接领导者,其他院级领导根据切块经费预算,自主掌握审批;超出预算和分管职权范围的,应提出项目和办理建议,报院长批准后执行;额度较大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重大项目及大额开支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院党委会审定。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包干经费,由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范围内管理、审批。办班提成或其它收入提成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由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一把手审批。

第四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用包干经费购买教学设备一万元以上的,须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然后按设备采购程序统一采购。

第四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批准领导审批,回校后结清。

第四十五条 院绩效津贴、工资、临时工报酬等由人事处按规定管理、审查和报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等由学生处按规定管理、审查和报批。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价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类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五十条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

学院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

第五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除经学院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后勤服务总公司外,其余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经学院批准设立帐户的单位和校办产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教学设备、房屋和建筑物、图书、家具及生活设备、交通及通讯设备、土地。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购买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时,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并办理固定资产建卡入帐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报类别管理部门论证鉴定,还须经院长批准后报计财处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应当经过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交计财处转入修购基金,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学院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应凭经过审计的建筑工程造价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学院拆除房屋建筑物前,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拆除后即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学院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归口由计财处负责统一管理,各系(院)、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的直接管理者,系(院)、处行政负责人是系(院)、处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等,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手续,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的各种设备调拨、变卖、报失等,都必须报计财处国资科组织专家论证鉴定,报院长批准,按规定程序核办。未经学院同意,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

第六十一条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节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产、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的投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计财处办理划转手续。校办产业和校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学院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明晰产权关系。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节  暂付款管理

 

第六十五条 暂付款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行政等各类公用性活动中向学院借用的资金。

第六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必须在核定的当年分配的预算指标内,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学院计财处申请借款。计财处对于规定手续不全或超过分配指标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借款时,应签署批准人的姓名。批准人要承担下列责任:保证借款理由和借款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使用借款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财务部门结清借款。

第六十八条 暂付款要按照借据上写明的借款理由使用,不得挪做他用,更不得转为私用。违反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学院计财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第七十条 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借款超过三个月不结帐又未向财务部门申明理由的,财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1)发出催还通知书,限期归还。(2)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借款,直至清帐为止。(3)从借款人及批准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七十一条 学院借款只对学院正式职工,不对学生和临时工。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借款、设备借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

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规定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学院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清偿。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审慎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未经学院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七十六条 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贷款的分配使用,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批,计财处统一办理贷款事宜。

第七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学院不对个人、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九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科研任务,由对方拨入的科研经费,在款项汇入收妥后,通过科研任务承担者,其经费由财务部门进行专户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纵、横向科研经费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学院不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损失及赔偿。科研经费拨入后,学院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科研管理费,由学院掌握使用。

第八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管理费、补助工资、业务费、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费、修缮费、差旅费、成果鉴定及推广费等。

第八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应及时作出决算。

第八十二条 科研经费开支由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八十三条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依照项目计划并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十四条 科研经费具体管理办法,依照科技处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结余管理

 

第八十五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作学院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差额。

 

第十一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院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特困基金等。

修购基金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规定转入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设备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励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他人赞助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和事业收入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用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学生特困基金是指由社会赞助、财政部门拨入及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八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是学院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九条 对各项基金的使用,学院坚持先提后用的管理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九十条 学院各项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应由各有关部门编制,由学院计财处审定。各项基金收入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支出时必须按规定用途由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九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划转撤并,以及校外单位并入学院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九十二条 学院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当成立由院办、计财处、监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划转撤销或合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九十三条 对学院下属企业或公司的撤销、合并、扶持及划转,学院计财处和监审处应向学院领导提供有关情况报告,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九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九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计财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专用基金等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九十六条 学院计财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九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九十九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校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一百条 学院各级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章    则

 

第一百零一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学院监审处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比照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务准则》和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同时接受计财处的业务指导,接受监审处的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上级规定为准。原《楚雄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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