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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20   审核人:   编辑人:张晓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根本方针,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成为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统一的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教职工有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教职工权利;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要加强领导,定期讨论重大问题,作出工作部署,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负责制在本学校的实施,教育教职工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校长及其院行政班子应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工作给予支持,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原则上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经批准延长至5年。校、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期召开和换届。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一)筹备工作的程序:

1由学校工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递交请示或报告,提出召开大会的时间、议题、议程;在正式大会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

2学校工会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在会前十五天组织征集提案。提案应明确写出所提问题及具体解决的措施或建议,并由三人以上联名提议或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提出提案工作小组负责立案、审查、处理。

3根据大会中心议题,学校行政班子负责组织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文件;学校工会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二)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预备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是:

1审查代表资格;

2通过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3通过大会议程。

(三)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在行使审议建议权中需要通过决议与议案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行使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审议决定权和选举权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表决方式,都应有表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选择,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2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选举新的工会委员时,非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大会闭会后,学校、处要提出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计划和措施;教职工代表团(组)及每个教职工代表向各自单位传达大会精神;工会指导、组织有关专门小组或教职工代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协助、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落实提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届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其职责是:

1负责大会期间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2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3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协调和处理大会期间与会议有关的事项。

主席团成员从本届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名额按教职工代表的总数确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除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外,还应有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行使法定职权的需要,设立教学工作、提案工作、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组织。

(一)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调查了解教职工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参与属本小组分工范围的有关方案制定,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闭会期间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4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小组职责有关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提案及评议干部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发现重大问题可提请学校工会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专门小组人选应在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实践经验的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一般可由3—5人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负责人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中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或委员担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把专门小组同工作内容相似的工作委员会合并。提案审查小组可设为临时机构,由各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

各专门小组应依照其主要工作职责,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各专门小组每学期至少活动一次。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关而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分别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仅属与某个专门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则由该专门小组负责讨论审定。

(二)一般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属于学校重大决策方面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而急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问题,由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均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以上三方可联合或单独提议,提议须形成书面报告,由学校党、政、工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安排召开会议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参加各项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会议筹备工作及会期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主持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组织指导各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审议、审查决策方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发动教职工群众贯彻落实大会决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与提案的落实。

(六)指导、支持代表团(组)、专门小组及、处的各项民主管理工作,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范围是:办学方针、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改革方案、经费预结算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对校长和有关行政负责人所作的报告进行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并研究审议意见,提出修改建议报请校长审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者否决权。审查范围是:学校章程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学校绩效工资调整方案、公有住房(租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方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提交的方案正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方案,由校长公布并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进行否决,应当对否决全部方案和否决部分条款加以区别,被否决的方案和条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实施。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专门小组调查了解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教职工群众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行政方面提出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初步设想的建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范围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主要对象是在职的学院、处级和科级行政领导干部。党群组织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应当依照各自的章程进行,评议活动可以分别开展,也可以与行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起进行。

监督的主要方式可设立意见箱、开展民主协商对话、定期接待教职工来访、定期开展民主评议。

评议干部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和任免建议,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将奖惩、任免建议和评议干部登记表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管理依据;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奖惩、任免建议,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给予答复。

根据评议中教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与反映出来的问题,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监督干部专门小组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学徒工、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具备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代表条件除要具备当选教职工代表资格外,还要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能够把本单位教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收集起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表达出来;能够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主要精神和重要事项的内容;向本单位教职工群众传达清楚。

(二)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学校,关心学校发展,工作热心,办事公道,联系群众,遵纪守法。

(三)具有一定的思想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与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可占15%—20%,一线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一)代表选举前,工会要组织教职工学习民主管理知识、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规定和条例以及代表选举方案。

(二)在划定选举单位中,根据分配名额由教职工酝酿提出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教职工按照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教职工代表,经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者,方可当选。

(三)选举出的教职工代表交由工会审查批准,审查合格由各选举单位张榜公布。

(四)教职工代表按人数并结合工作实际,组成教职工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团(组)长推选学院、处一级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行停止:

1调离本校;

2离休、退休、离岗退养或因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

3劳动合同解除;

4因犯罪被判刑;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

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可以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教职工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触犯刑律或受纪律处分;其代表资格由其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群众决定罢免。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有下列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对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3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监督、评议和质询;

4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教职工代表有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应当对教职工代表采取以会代训和其他形式的培训,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对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和会议任务的需要,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应当是学校中具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其数不得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列席代表的具体人数和范围由工会确定。

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五章  、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处民主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形式,对学院、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50人以上的学院、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比例应大于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50人以下的学院、处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学院、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处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处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改方案、专业建设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定学院、处结构工资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学院、处内的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学院、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评议学院、处行政领导,并有权向主任提出表扬、奖励、提职、晋职或者批评、处分、免职、降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处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贯彻执行学院、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学院、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应当与上级的决策、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指令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由学院、处工会讨论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会议的召开以及明确议题、作出决议都应当按照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院(处)两级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学院、处可以遵照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系处实际,制定学院、处民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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