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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宿舍 (公寓) 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04   审核人:   编辑人:王娅

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宿舍 (公寓)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 (公寓)的正常秩序,创建安全、 整洁、卫生、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休息环境,提高学生宿舍 (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楚雄师范学院关于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 (公寓)管理是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 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 (公寓)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和重要阵地。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本着 “以人为本、德育为先” 的方针,在学生工作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服务、管理、教育三位 一体的原则,对学生宿舍 (公寓)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和个人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 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四条  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一律入住学生工作部分配的 学生宿舍 (公寓)。

第五条  学生凭注册凭证入住学生宿舍 (公寓),并按时交纳 住宿费。缴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宿舍 (公寓)统 筹分配给各学院,学生宿舍的具体分配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及学生个人不得转让宿舍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七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 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调整后报宿舍 (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更不得在学生宿 舍内留宿异性。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必须到所在楼 栋宿舍 (公寓)值班室办理财产验收、水电费用结算和房间钥匙 退还等退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退宿后因特殊情况仍需临时暂住者,须凭学校有 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楼栋宿舍 (公寓)值班室办理暂住手续, 并按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除放假期间 (包括寒假、暑假、节假日放假)外, 学生需在宿舍住宿,有特殊情况不能回宿舍住宿的学生,需向班主 任 (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并将假条送到宿舍 (公寓)值班室登记;家住楚雄城区的学生周末要回家住宿的,可 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写出整学期周末回家住宿的假条,经学院批准 后将假条送到宿舍 (公寓)值班室登记,且学生每周周末回家前 要到宿舍 (公寓)值班室签名,回校时也需到宿舍 (公寓)值班 室签名销假。凡不请假又未回宿舍住宿的学生, 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放寒、暑假和开学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 离、返校。如需延迟离校、假期中途来校或提前返校等,均须事先 履行审批手续,并按时到宿舍 (公寓)管理科登记,实行集中住 宿,统一管理。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己原住宿舍或他人宿舍。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煮锅、 电热管等电器具,假期在校外租房使用的电器具,开学时需交到宿舍值班室寄存,不许将电器具私自留存在宿舍;宿舍内不准私接电 线、烧水做饭、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使用液化气、焚烧物 品等。

第十四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在宿舍 (公寓) 楼栋值班室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异性严禁进入),并 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校内工作人员须出示本人相关证件并在值 班室登记后方能入内。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公寓)。

第十五条  宿舍 (公寓)大门定时开、关。公寓关门后,学 生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须由本人口头申请,经值班人员同意后, 由申请学生向值班员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予以放行;因故未能按 时回宿舍就寝者,须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并出示本人证件,交 值班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 进入学生宿舍 (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进入 学生宿舍 (公寓)。如有发现,须立即向学生工作部和后保处 报告。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 (公寓)内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违者,一经发现即报学生工作部和后保处查处。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内粘贴各类海报、广告、启 事和其他粘贴物;不得在宿舍 (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 动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公 寓)推销商品。送外卖者不得进入宿舍 (公寓)大门。

第十九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得酗酒、划拳行 令、乱抛瓶罐杂物。严禁寻衅滋事。

第二十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离开寝室时必须关好窗 户,锁好房门,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 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经登记后方可外 出。宿舍 (公寓)区内发生财物丢失或被盗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宿舍 (公寓)值班人员和后保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宿舍 (公寓)内发生治安事件时,宿舍 (公寓)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和后保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宿舍 (公寓)保洁员打扫楼栋公共卫生时要切 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外出不回宿舍住宿者,应到 值班室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所有住宿学生党员均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宿舍 (公寓)楼栋值班,并充分发挥其监督、引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  爱护宿舍 (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 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损坏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后保处弥补 和查处。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 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 (公寓)实行 “一舍一表”、定量供 应、超量计费制度。每月生均免费用电5度、用水3方,超出部分 的费用由所在宿舍学生分担,并按月缴纳。未实行 “一舍一表” 的普通宿舍按照时段供电:夏天,每天早上6∶30至8∶00、中午12 ∶00至14∶30、晚上19∶00至23∶00供电;冬天,每天早上6∶30至 8∶00、中午12∶00至14∶30、晚上18∶00至23∶00供电。

第二十八条  宿舍 (公寓)管理科按月核查登记实际用电、 用水量,对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安装 插座,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

第三十条  厉行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和关闭自来水水龙头。供水和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值班人员报修。

第五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 (公寓)的日常小型维修由宿舍 (公寓) 管理科安排,大型维修统一报经学校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宿舍 (公寓)维修范围:宿舍 (公寓)区内自 然损坏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太阳能设施、家具设备、房屋 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需要进行设备设施维修时,须由学生到值班室认 真详实地填写 “报修登记表”,修理完毕后,学生应主动在 “报修 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宿舍 (公寓)管理科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或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 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 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人为损坏公物的,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 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后由宿舍 (公寓)管理科安排人员进行维 修;责任不清的,其费用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分担。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宿舍检查及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宿舍 (公寓)管理科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学生因特殊原因借用钥 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作好登记并及时归还。

第三十七条  宿舍 (公寓)网络线路的使用和维护,按学校 相关规定执行,学生不得私拉乱接网线。

第六章  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 (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 产,是学生和管理人员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宿舍 (公寓)管理科统 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人员将予以详细登记,并由学生签字认 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值班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 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学生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个人 使用还是集体使用物品,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的义务,不 得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四十一条  宿舍 (公寓)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 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防止丢失和损坏。宿舍调整 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安全,宿舍内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 理人员负责,严禁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宿舍 (公寓)内卫生由学生自行负责打扫,每 天安排值日生。做到:地面保持干净;室内空气新鲜;门窗洁净、 明亮;桌面整洁;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床面平整、洁 净;被子、枕头叠放符合管理要求;无乱拉线 (绳)现象;卫生 间干净、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阳台干净、无杂物; 墙面及衣柜上无乱写乱画现象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 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 (公寓) 垃圾并将其袋装后,带到楼下指定的堆放地点;尊重宿舍 (公寓) 保洁员的劳动。

第四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 (公寓)内饲养任何宠物。

第四十六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宿舍 (公寓)保洁员负责。做 到: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洗漱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菜现象;门、窗干净明亮;无 蜘蛛网、灰尘等。

第四十七条  宿舍 (公寓)管理科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 (公寓)卫生标准,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学 院、各有关部门通报宿舍 (公寓)卫生检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宿舍 (公寓)管理科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 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情况,每学期开展一次 “文明宿舍”、 “党员示范宿舍”等评比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四十九条  入住宿舍 (公寓)的学生必须维护宿舍 (公寓) 正常生活秩序,共创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十条  入住宿舍 (公寓)的学生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 入异性学生宿舍。因特殊情况确要进入者,需持相关证明。在出示 相关证件得到管理人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 上不得超过半小时。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 (公寓)内踢足球、拍篮球等易损 坏公物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的体育活动。对不听劝阻 进行上述体育活动造成门窗玻璃等公物损坏的,除按损坏物品的实 际价格赔偿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宿舍 (公寓)早上6∶30开门,晚上23∶00关 门。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休息,不得在宿舍 (公 寓)内喧哗,吵闹,大音量播放各种音响等。

第五十三条  宿舍 (公寓)内走廊、楼梯、过道等处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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