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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9-14   审核人:   编辑人:

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是为了方便我院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规范学校内部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与效益而建立的,是以银校合作方式,由我院与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作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

第二条  为加强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范运作流程,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畅通高效运行;保障和维护学院、银行、持卡人、商户等与一卡通系统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功能与构成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覆盖身份识别、金融服务、学生管理、财务管理、餐饮管理、社区管理、后勤管理、图书馆管理、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计算机机房管理、信息服务、流程整合等领域。是我院数字化校园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四条  我院校园一卡通系统依托一卡通专网和校园网运行,与合作银行的交易结算系统连接,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行的银联卡和学院发行的校园卡配套使用。

第五条  银联卡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行的银联(借记)金碧卡,具备银联(借记)卡所有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是学院在校内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电子证件和校内支付工具,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钱包功能,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应用单位

 

第七条  楚雄师范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卡通中心”)是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主管部门,下设财务部、卡务部、技术部三个科室,具体负责校园一卡通的系统运行、卡务管理、交易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网络与通信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协助一卡通中心做好一卡通专网的安全、稳定、畅通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系(院、部)等单位为我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协同服务单位,有义务协助一卡通中心办理持卡人信息资料和数码照片采集、发卡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团学工作部、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图书馆、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主要应用单位,要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自身业务范围内与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的应用工作。一卡通中心对应用单位的相关工作负有技术指导责任。

 

第四章  银行卡、校园卡的发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与校园卡配套的“银联(借记)金碧卡”,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作、发行和管理,持卡人必须遵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借记卡章程》。

第十二条  校园卡由楚雄师范学院发行,授权一卡通中心制作、管理,仅限于楚雄师范学院校内发行和使用,仅供与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相关的人员使用,不对外发行使用。

第十三条  申领人在办理银行卡和校园卡时,必须认真申报、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工号或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申领人对未能如实提供信息资料造成的权益损失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银联(借记)金碧卡账户存款,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持卡人的负债,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卡账户资金收入、支出和余额的核算管理,由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园卡账户存款(电子钱包),是楚雄师范学院对持卡人的负债,卡账户中的存款不向持卡人计付利息,卡账户资金收入、支出和余额核算管理,由一卡通中心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一卡通中心为校内食堂、超市、医院等商户提供经济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所代为收取的结算资金,按双方约定(月或日)清算拨付。尚未拨付的结算资金暂存期间不计息。

第十七条  校园卡交易系统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的筹措

 

第十八条  系统运行步入正轨后,维护费按“以卡养卡、良性循环,合理分担、促进发展”的原则,由经营性商户和学院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所有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的经营性收费,商户按收费交易额向学院缴纳手续费,其中食堂按0.5%、其它商户按1%缴纳。

第二十条  一卡通系统改扩建设、设备更新升级等投资,由学院根据需要在经费预算中给予解决,以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向商户提取的手续费足额上交学院计财处设立单独账户管理使用,所有费用完全用于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第七章  公共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所采集的相关非涉密信息资源,是学院构建“数字化”园的基础数据,可与校内各部门信息系统共享,所采集与存储信息的技术标准与质量必须具有兼容性。

第二十三条  院内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使用非涉密相关资料时,须报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卡通中心应根据需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一卡通中心采集和各部门所申请使用的数码人像资料受国家法律保护,应严格控制在所申请使用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单位负有对数码人像等信息资料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户的银行账号、校园卡账号属保密资料,为保证安全及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此类保密信息禁止与其它信息系统共享。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的图书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子系统与一卡通系统建立直接链接,但仍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业务管理模式,仅以一卡通系统发行的校园卡替代借书证,并实现与一卡通系统共享人员身份认证管理信息数据。

图书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人员身份认证管理信息数据本地化工作站,并与一卡通系统同步实时更新数据,保证图书信息管理系统独立、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的电子门禁系统、作为子系统与一卡通系统建立直接链接,但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和业务管理模式,仅以一卡通系统发行的校园卡替代专用门禁卡,并与一卡通系统共享人员身份认证管理信息数据。

电子门禁系统应建立人员身份认证管理信息数据本地化工作站,并与一卡通系统同步实时更新数据,保证电子门禁系统独立、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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